关于印发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表中所列品目包括所属下级品目。③表中“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④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省级部门可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
(二)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