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21〕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 目 |
编 码 |
集中采购 数额标准 |
说 明 |
备 注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4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5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6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7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8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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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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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 |
|
11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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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复印机 |
A0202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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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影仪 |
A020202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不包括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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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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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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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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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碎纸机 |
A020211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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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乘用车 |
A020305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含新能源汽车。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19 |
客车 |
A020306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小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大中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16座),含新能源汽车。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20 |
电梯 |
A02051228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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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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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额定制冷量14000W及以下的空调机,不包括多联式空调机组。 |
省本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协议供货。 |
23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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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家具用具 |
A06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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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 |
25 |
复印纸 |
A0901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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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
C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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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软件开发服务 |
C02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为用户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支持用户业务活动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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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C0202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享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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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运行维护服务 |
C0206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排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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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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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C0403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配备驾驶员的乘用车租赁服务。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 |
32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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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 |
33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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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会议服务 |
C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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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联动定点采购。 |
35 |
法律服务 |
C08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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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审计服务 |
C0803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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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指本单位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证件、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 |
38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省本级2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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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20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 |
39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全省联动定点采购。 |
40 |
云计算服务 |
C0399 |
省本级100万元以上 |
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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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和解释,其中“云计算服务”编码暂用C0399代替,今后以财政部最终公布编码为准。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零星采购(省本级、南京市及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50万元以下、其他市县30万元以下),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如为协议供货品目,也可执行协议供货。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南京市和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省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省级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且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县级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五)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在本目录范围内,除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外,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他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及相应限额标准。
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七)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9〕43号)规定执行。
(八)关于宁外省级单位采购的实施
宁外省级单位应执行本目录及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省外省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