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20〕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起全省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公布;全省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公布。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现将《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 目 |
编 码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8 |
防火墙 |
A02010301 |
9 |
入侵检测设备 |
A02010302 |
10 |
安全审计设备 |
A02010307 |
11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12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13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14 |
复印机 |
A020201 |
15 |
投影仪 |
A020202 |
16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17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18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19 |
碎纸机 |
A02021101 |
20 |
乘用车 |
A020305 |
21 |
客车 |
A020306 |
22 |
电梯 |
A02051228 |
23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24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25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26 |
家具用具 |
A06 |
27 |
复印纸 |
A090101 |
28 |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
C01 |
29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30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31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C0403 |
32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33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34 |
会议服务 |
C0601 |
35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36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37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38 |
云计算服务 |
C0399 |
备注:
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和解释,其中“云计算服务”编码暂用C0399代替,今后以财政部最终公布编码为准。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零星采购(省级及南京市50万元(不含)以下、市县30万元(不含)以下),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及南京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市(除南京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后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按规定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省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分散采购。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市、县级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数额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条件允许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省级在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应优先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家具用具、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共计13项。
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以下,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不含)以下。各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除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品目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其他品目是否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实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七)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宁外省级单位采购的实施
宁外省级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省外省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九)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